標題:《民法總則》下的訴訟時效變革:統一為3年,細節全面解析
??《民法總則》的制定背景與核心變化
民法總則的制定,立足于中國國情和實際情況,既保留了已被實踐證明有效的法律條款,又根據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需求進行了完善和創新。它著重處理了傳承與創新、繼承與發展的關系,確保了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和時代適應性。
一、訴訟時效規定的變化點: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普通糾紛時效期間為2年,特殊情形的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而《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統一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同時,還特別規定了幾種特殊情形。
(三)訴訟時效延長條件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超過二十年的權利不予保護,但特殊情況可延長。而《民法總則》規定,超過二十年不予保護,但經權利人申請,法院可決定延長。
(四)訴訟時效中止和恢復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繼續計算。而《民法總則》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五)明確訴訟時效因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斷后,重新起算的時間點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重新計算。而《民法總則》規定,自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特別注意:
1.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方式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于性侵害可能渾然不知或懾于侵害人而不敢聲張,導致未能及時主張權利。為此,《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2.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了全面的更新和完善,為民眾提供了更加明確、合理的法律保障。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民法總則》中的訴訟時效規定。
轉載請注明來自撫順市中旅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本文標題:《訴訟時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統統講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