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保護人民人身財產權利,保障社會生活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那么,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規定在《民法典》中是如何體現的呢?
首先,我們來看《民法典》第243條,這一條款對征收補償問題作出了直接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同時,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此外,該條款明確了農村征地補償的項目從3項變為5項,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一調整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補地不補房”的問題,減少由此引發的糾紛。
除了上述規定,我們還應關注《民法典》第150條,該條規定了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對于實踐中被拆遷人因受脅迫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最后,我們來看看《民法典》第237條,該條規定了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這一規定為被拆遷人在房屋遭到破壞或強拆時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民法典》中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規定眾多,被拆遷人可以通過這些規定充分捍衛自己的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在面臨拆遷時,被拆遷人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并合理利用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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