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工傷認定申請指南:張家港市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填報指南
內容:
工傷認定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在張家港市,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勞動者及其用人單位需遵循一定的流程進行工傷認定申請。以下是詳細的申請指南,幫助您或您的單位正確、高效地提交申請。
一、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需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勞動者本人、近親屬或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流程
- 準備所需材料:包括勞動(聘用)合同、事實勞動人事關系有效證明、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初診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等。
- 填寫申請表:在張家港市港城大廈附樓一樓工傷服務大廳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
- 提交申請:將填好的申請表及所需材料一并提交至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三、填表指南
- 使用黑色水筆工整填寫申請表,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 “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首頁申請人名稱處加蓋公章。
- “傷害部位”欄,詳細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 “首次診斷時間”欄,按初診時間填寫并附病歷;診斷機構、診斷結論也需如實填寫。
- “職業病名稱”欄,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欄,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
- “受傷害經過簡述”應明確事故時間、地點,描述受傷害原因及部位和程度。
- “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意見”欄,需簽字或蓋章確認。
- “用人單位意見”欄,單位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所需材料
提交申請時,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 勞動(聘用)合同,或其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有效證明;
- 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
- 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病歷、出入院記錄、診斷證明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 若有特殊情況,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死亡證明、公安機關的文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五、注意事項
- 確保提交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 遵循時限要求,確保申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
- 若對申請流程有疑問,請及時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
遵循以上指南,您或您的單位可以更高效地完成工傷認定申請,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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