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概述與歷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章 促進就業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必要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五章 工資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危害其健康的勞動。
第八章 職業培訓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者在法定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章 附則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法律實踐的需要,對本法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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